离婚作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男女双方非自愿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离婚必须是出于双方自愿,如果是由于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而违心地同意离婚的,将视为离婚无效。
因逃避债务或为买房等而假意离婚
如果离婚是为了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此类离婚将被视为无效,法院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
《婚姻法》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离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非书面形式
离婚协议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非书面形式下,其效力是无效的,即作废。
离婚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离婚协议是在威胁和欺骗的条件之下所签订的,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或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在某些情况下,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或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且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离婚作废的条件主要涉及非自愿离婚、假意离婚、特殊生理期间的离婚限制、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离婚请求不被支持。建议在面临离婚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离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