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上报部门如下:
一般事故: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此外,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及时补报事故情况。
建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