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型领域的案件,通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以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且仲裁裁决不可上诉。
保密性强:
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商业信誉。
适用法律灵活:
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同时可参考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和商事规则,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创新型业务纠纷的解决。
国际执行力强:
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执行力,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等方式执行。
便捷性:
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有利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
经济性:
由于仲裁的时间快捷性和无需多审级收费,仲裁费用通常低于诉讼费,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助于减少对双方当事人未来商业机会的影响。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其自愿性、专业性、一裁终局、保密性等特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