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部门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权
市政部门有权对违反市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对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临时占道、设置商亭(棚、厦)、摊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临街面的装修改建等行为的审批和处罚。
行政执行权
市政部门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执行行政事务,包括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决策权
市政部门有权依法对其所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策,例如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决策。
行政命令权
市政部门有权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方必须服从。
行政司法权
市政部门作为某项纠纷的第三人,有权对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裁决和复议。
监督权和指挥权
市政部门有权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并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向对方实施制裁。
行政立法权
市政部门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这些权利使得市政部门能够依法行使其职能,确保城市管理的顺利进行。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市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