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养是指将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如敬老院、福利院等,并由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其他服务。
具体对象包括:
1. 特困人员,包括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
2. 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一级残疾人。
3.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申请集中供养的程序通常包括:
1. 特困人员或其代理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集中供养申请。
2. 民政部门审核申请对象是否符合集中供养条件。
3.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
4. 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集中供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专业的照料服务,改善其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