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工期延长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工程设计变更、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索赔。
费用索赔: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商的索赔费、现场管理费、利息(一般按照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的利率)、总部(企业)管理费、利润损失等。
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人为原因导致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而提出的索赔
。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不可抗力引起的索赔: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或造成损失的索赔。
其他索赔:
如汇率贬值、物价变化、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诉讼时效:
工程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在处理工程索赔时,承包方需要详细记录索赔事件的发生过程,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索赔报告应包括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工期延长天数或索赔款额、报告书编写及审核人员等内容,并附以相应的证据或单据,以便于发包方和工程师对索赔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