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后,户口的注销应当在 一个月内完成。具体规定如下: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这包括城市在葬前和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无论公民是在其常住地还是暂住地死亡,户口的注销手续均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确保了户口注销过程的及时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