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通常不会收押患有以下严重疾病的被拘留人:
1. 严重的精神疾病,如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间歇性精神病、癫痫等;
2. 各种类型的严重心脏病;
3. 严重的高血压疾病;
4.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如肺结核、肺炎等;
5. 严重的肝脏疾病;
6. 严重的肾脏疾病;
7. 严重的脑血管疾病;
8. 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
9. 白血病患者等疾病;
10. 严重的糖尿病等疾病。
此外,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年龄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人员,以及生活不能自理或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的被拘留人,拘留所也可能不予收押。
法律依据包括《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