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判职责
审判法律规定的管辖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以及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对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
执行职责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职责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管理职责
负责本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
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其他职责
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包括组织综合性会议、信息、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内外联络与协调工作、处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事项、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有关事项、本院机关行政财务管理等。
监督与沟通职责
向上级法院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在审判工作中,对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内设机构的职责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案件的登记、立案、诉讼引导、诉前调解、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工作。
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等。
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人身权、债权债务、房地产、财产权属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