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送养人的主体包括:
孤儿的监护人: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需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儿童福利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兴办的慈善机构,负责收容抚养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当父母因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抚养子女时,法律允许其将子女送养他人。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生存的父母可以单方进行送养。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继子女时:
生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
以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