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通常指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未按时支付账单等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违约不履行:
在签订合同后,当事人明知不能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却不履行,或者在履行期届满前通知对方不能履行。
恶意拖欠债务:
指当事人明知有偿付义务,却不予偿付或者故意拖延偿付,造成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权。
违反财产报告义务:
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报告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收入、资金等情况的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者虚假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
违法失信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指被处罚人明知有行政处罚决定,却不履行或者拒不配合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履行:
指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明知有支付、履行义务,却不支付或者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支付或者不履行。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指故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
妨碍、抗拒执行: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规避执行: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会被计入失信名单。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发布虚假广告、销售质量不合格房屋、非法集资、恶意拖欠薪水、贿赂、无照经营、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恶意逃税避税、不执行法院判决、拒绝履行国防义务等。
这些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信用惩戒,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建议个人和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约,以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