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具有应受非难的主观心态,并通过不正当或违法的行为表现出来。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加害人不明,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通常采用“平均分担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约定外,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确定责任大小时,如果难以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此,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受害人需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无法获得赔偿。这种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会和他人利益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