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继承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房地产继承(公证继承)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须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继承公证书。
房地产继承(司法继承)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须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
房地产继承(未通过公证或司法程序)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房地产继承免征契税相关情况说明》;
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签署《房地产继承免征契税相关情况说明》的,应公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须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提供以下其中一种材料):
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如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申请免征契税个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提供以下其中一种材料):
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例如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