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票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已丧失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被更改的
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的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出票人未签章的支票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出票日期未填写的支票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支票无效。
付款人名称未填写的支票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收款人名称未填写的支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
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