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信访事项应遵循以下步骤:
登记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问题属地、主要诉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概况,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甄别处理
属于本级机关或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涉及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回复反馈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办理处理
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遵守信访要求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如实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重要情况反馈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相互通报
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以便协调处理。
禁止泄露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通过以上步骤,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公正、合法的处理,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