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身份证件
军人本人需携带《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
非军人一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婚姻状况证明
军人需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非军人一方通常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户籍证明
双方的户口簿原件。
无近亲关系声明
双方签字声明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婚前检查证明
婚前检查合格证明(部分地区已取消此要求)。
照片
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特殊情况材料 (如适用):
离过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生效证明。
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
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恋爱报告等。
办理流程通常包括:
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结婚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携带上述材料进行结婚登记。
请注意,具体要求和流程可能因地区或时间而有所变化,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军人所在单位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