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诉行为是指那些被法律明确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通常不具备以下特征:
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不可诉行为通常是已经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比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这些行为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具有单方意志性:
不可诉行为往往是行政机关依据其职权单方面作出的,不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达成合意。
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可诉行为一般具有强制执行力,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这些行为。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它们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属于内部行为或过程性行为:
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属于协助执行行为: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
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可诉。
属于信访办理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所述,不可诉行为主要是那些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单方意志性、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为或过程性行为、属于协助执行行为、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或属于信访办理行为的行为。这些行为因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所以被排除在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之外。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仔细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可诉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