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退婚应退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彩礼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衣服钱:
在结婚前,男方可能会给女方添置新衣服,这部分费用通常折现给女方,退婚时女方应当退还这笔钱。
三金:
即金戒指、金项链和金耳环等,这些通常作为彩礼的一部分,在退婚时也应一并退还。
其他费用:
虽然男方为女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吃饭、零食、坐车、买衣服等)可能较难量化,但一般而言,男方不应再向女方追讨这些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彩礼退还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当地习俗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彩礼已被用于购买双方共用物品或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等共同事务且难以分割,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此外,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某些财物为赠与性质,则女方不必退还。
综上所述,女方退婚时应退还的主要是彩礼钱、衣服钱和三金等,其他费用则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