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的认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状况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
个人品质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勤俭节约。
特殊情况
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