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单位是指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们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这些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非营利法人。
总结来说,团体单位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自愿性:
成员是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
非营利性:
组织的目的不是为盈利,而是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或公益目的。
组织性:
按照一定的章程和结构开展活动。
这些团体单位在中国的社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涉及教育、科研、文化、经济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