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以下几类疾病:
精神疾病:
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
传染病:
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以及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此外,收养人还需满足其他条件,例如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不受此限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收养人应当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确保自己符合所有收养条件,以保障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