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效力是指 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即能否向法院上诉或要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具体来说,仲裁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终局性: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约束力: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力:
仲裁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可变更性: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也不得变更仲裁裁决。这确保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仲裁效力主要体现在裁决的终局性、约束力、执行力和不可变更性等方面,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