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房户的标准如下: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 :这包括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政府或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解决的住房。没有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延续承租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
这意味着职工及其配偶没有通过这些方式获得过公有住房。
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
即没有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房屋。
无事实拥有房屋:
虽然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没有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居住条件
以办公室、招待所、旅社、仓库、营业性场所作宿舍的。
住临时搭盖的简易房的。
长期挂户于亲朋家中而在他处寄居或租住私房的。
因法院判决应限期迁出现住房屋而又无房搬迁的。
属于落实房屋政策需要搬迁而又无房搬离的。
个人户籍情况
家庭户: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名下都没有住房。
个人户:个人在户籍所在地名下没有住房。
其他条件
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这些标准综合了住房产权、居住条件、户籍情况以及特定政策享受情况,用于准确认定无房户。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进行详细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