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法进行征地,征地是国家机关的行为,通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县国土局具体办理。个人只能通过向集体承包或者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
征地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 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 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4.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
5.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6. 清理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需要注意的是,征地必须依法进行,并且要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