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与结果犯的关系是一个刑法上的重要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过失犯: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下实施的犯罪。
结果犯:
是指犯罪行为的完成必须导致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的犯罪。
现在,我们来探讨为什么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
过失犯罪的定义:
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是较为严重的,并且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
结果犯的要求:
结果犯要求犯罪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例外情况:
虽然大部分过失犯罪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才能构成,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某些高度危险性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这些行为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过失犯并不都是结果犯,主要是因为:
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过失行为都会造成实际危害结果。
某些高度危险性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因为它们本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对过失犯罪的成立有明确规定,只有当行为导致法定危害结果时,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过失犯与结果犯的关系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