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的管理主要 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城市建房需要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房产局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管理和住房改革政策,拟定房地产市场、房地产管理、住房改革法规规章和中长期规划制度,以及指导、协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
综上所述,城镇房屋的管理主要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