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本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最高性: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稳定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复杂,因此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程序,确保其权威性和权威性。
民主性:
宪法充分发扬民主,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它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体现了政治力量对比和民主政治。
科学性: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政治性与法律性:
宪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它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确立了国家基本原则,具有权利最高地位,并且制定和修改需经特别程序。
民族性与世界性:
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它体现了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结合,普适与特殊相结合。
综上所述,我国宪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根本性、最高性、稳定性、民主性、科学性、政治性与法律性、民族性与世界性。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我国宪法的独特性和权威性,使其成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