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社会原因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利益较为单一,利益冲突较少,因此优先权需求不大。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劳资关系紧张,原先不紧张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张,优先权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低层的基本利益。
法理角度
保护人权与弱势群体:优先权制度能够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在贫富分化严重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社会低层的基本利益。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优先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物权法性质
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优先权是由物权法及特别法规定的物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它不同于一般债权人,可以优先于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法定性:优先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私设,位次由立法者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特别法规定。
物上代位性:优先权人有权就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从属性:优先权是担保物权,以债权为主权利,优先权为从权利,没有债权,优先权就不能独立存在。
不可分性:优先权可以就债权的全部和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债权或标的物部分灭失时,优先权不受影响。
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优先权人不需要占有债务人财产,也不需要对财产进行登记。
变价受偿性:优先权人通过债务人财产的变卖价款实现清偿,而不是直接占有财产。
立法与司法实践
立法不完善:中国关于一般优先权的立法不系统,法律法规之间缺少衔接,甚至存在冲突,导致特殊债权得不到有效清偿。
现代民事立法价值:现代民法强调实质正义,优先权制度体现了特种债权与平等的关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合同法与破产法
合同法:中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权利性质上属于优先权,体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社会公益。
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特殊债权如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收等的优先清偿顺位,但由于缺乏实体法依据,这些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足。
公示问题
公示的必要性:优先权虽不需公示,但其欠缺公示性可能威胁其他债权人,因此各国民法对此多持批评态度。
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优先权的公示方法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规定本身具有公开和告知的效力,可以防止第三人遭受损害,维护交易安全。
综上所述,优先权制度是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旨在保障这些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虽然优先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缺陷,但其存在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体现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