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 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们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并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设立地点和性质的不同,仲裁机构可以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国际仲裁机构又可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通常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活动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国际上进行仲裁的机构主要有三种: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和专业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来安排进程。临时仲裁可以由仲裁庭自行管理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管理案件。专业性仲裁机构则附设在特定行业内,例如针对特定行业内的争议进行仲裁。
在国内,仲裁机构的设立地点通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综上所述,仲裁机构是独立、非司法性的组织,专门负责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解决民事争议,并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