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孕妇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禁止加班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医疗费用报销
怀孕女职工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产前检查待遇
怀孕女职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应计入正常出勤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病假待遇
怀孕女职工如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带薪假期
保胎假:由医生开具证明,工资按病假发放,具体标准根据工作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
产前假:孕期达7个月以上的职工,可向单位申请最长两个半月的产前假。
产假:基本时间为98天,晚育可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假:具体假期根据婴儿出生后情况而定,一般可休6个月哺乳假。
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待遇
孕妇在职期间,单位可提供其他补贴和福利,如企业为员工购置的商业保险可能会提供额外的生育相关补贴。
这些福利旨在保障孕妇的健康和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并确保其在孕期能够继续工作。建议孕妇在入职时详细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