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主要取决于员工的工龄和连续休假的时长。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这些规定确保了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基本经济保障,同时也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或下浮5%。
建议:企业在制定病假工资政策时,应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