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一裁终局是指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适用一裁终局。以下是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的情况:
争议事项及金额的限制
争议事项超出了一裁终局的范围,如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争议金额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
裁决事项的特定性
仲裁裁决中包含了不属于一裁终局范围内的事项,如同时涉及经济补偿和其他不适用一裁终局的事项。
程序的合法性
如果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况,如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违法,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不实行一裁终局。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不是一裁终局的情况主要涉及争议事项及金额的限制、裁决事项的特定性、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只有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书才具有终局性。对于不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进一步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