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适租权
房屋质量保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需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确保其在租赁期限内符合约定用途。
居住环境保障权:出租人应确保提供的房屋及周边环境符合一般居住要求,尽管这一点没有单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但可从相关条款中引申得出。
维修与维护权
维修责任明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有义务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设施设备更新权:出租人需在合理范围内确保房屋设施设备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这可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解释。
租金与费用权
租金稳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间接保障了租客在租赁期限内的租金稳定权。
费用透明度权:出租人应明确告知租客各项费用情况,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与权益保障权
合同公平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其他权利
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权利。
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有权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同时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
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特定情形下(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但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情形。
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在承租人违约或租赁物毁损、灭失等情况下,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索赔。
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转租权: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收益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获得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收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免受第三方干扰权: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解除合同权:在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时,即使承租人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些权利保障了租房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租赁关系更加公平合理。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