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合法扣减劳动者的工资:
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或裁定:
法院判决或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经济损失赔偿: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违反劳动纪律: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可扣减工资,但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
事假和病假:
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职工请病假,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扣减劳动者工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存在过错致使企业本身受到损失或者可能遭受损失为由扣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需要举证证明因劳动者的过错致使用人单位遭受了什么损失(损失项目),多大损失(损失数额)。
充分举证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对上述两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的克扣工资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分阶段扣减原则:用人单位在扣除劳动者工资时,应当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例如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如有变动请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