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方是指在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方通过连接需求方和供给方,为双方创造交易机会,提供信息咨询、协商、对接、撮合等服务,从而推动经济交易的进行。
居间方的主要作用包括:
促进交易:
居间方通过其资源和能力,帮助委托人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促成双方达成交易。
减少信息不对称:
居间方通常掌握较全面的市场信息,能够帮助委托人更准确地了解市场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提高市场效率:
居间方的服务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交易效率,使资源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配置和利用。
居间方与中介方的区别主要在于参与方式和责任不同。中介方通常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交易或协议,对交易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居间方则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通过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促成交易或协议的达成,并对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提供真实的信息、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等。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合同在法律上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已经明确将居间合同规定为中介合同,因此目前不存在有居间合同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