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合同的生效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
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必须包含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般不被视为要约。
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特定人可以是单个或多个确定的对象。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内容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使其有机会了解内容并作出承诺。
对于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时视为到达。
承诺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要约成为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有效期间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间,则在该期间内有效。
如果未规定有效期间,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段合理时间。
到达主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上条件综合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了要约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例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