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将罚款200元,记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新法规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将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一次记3分。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一次记3分。
逆向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这些行为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和记分。建议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避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