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和地方条例都有规定且不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地方条例则是由地方政府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其效力低于法律。
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条例。根据法律优先的原则,即使两者都有相关规定,也应优先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效力的层级,还是从具体的实施层面,法律都应当优先于条例适用。当法律和条例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以法律为准绳,地方条例如不与法律相抵触,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但不能取代法律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