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擅自离岗的情况,如果员工连续超过十五日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员工无故连续离岗三天,一般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具体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具体案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