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需要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 仲裁费用,这包括 案件受理费和 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
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收费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收费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案件处理费
包括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此外,对于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例如: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根据争议人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收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包括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则按争议金额的不同比例累加收费。
建议在申请仲裁前,仔细阅读相关仲裁规则,了解详细的费用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以确保按时预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