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证明,也称为未婚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用于证明个人在特定时间点在民政部门是否有婚姻登记记录的书面文件。以下是单身证明的范本和要点:
基本信息
姓名:证明人的全名。
性别:证明人的性别。
出生日期:证明人的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证明人的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证明人的住址。
证明日期:出具证明的日期。
证明人: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通常为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
证明内容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询婚姻登记机关的记录,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婚姻登记记录。
该证明仅表明当事人在特定婚姻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相关婚姻登记法规:确保查询和出具证明的合法性。
注意事项
单身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定时间范围,需要在有效期内使用。
单身证明通常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具。
单身证明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
示例模板
兹证明:
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0年1月1日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9001011234
家庭详细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证明日期:
2024年10月5日
证明人: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2000年1月1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张三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婚姻登记记录。此证明只表明张三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管辖范围内目前无婚姻登记记录。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