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是 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这个成语出自《汉书·刑法志》,原文是“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简单来说,就是本应守护某物的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看管的东西据为己有。
这个成语通常用来形容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在刑法上,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具体判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止监守自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