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代位,也称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如老板)对外有债权但不去追讨,导致债权人(如员工)无法获得应得的款项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即次债务人)追讨这笔款项。这个过程就像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去行使权利,因此得名代位权。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该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种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中有明确规定,是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