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明确设定了承诺期限,表明要约在承诺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
要约人通过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声明“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或“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受要约人基于要约的内容、要约人的行为或其他合理依据,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采购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承诺期限或其他不可撤销的表示,而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那么要约通常是不可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