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普通程序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如果案情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经过仲裁庭申请且得到仲裁机构的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简易程序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若案情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经过仲裁庭申请且得到仲裁机构的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金融争议仲裁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特殊情况
如果案件本身较为复杂,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可以适当对裁决期限进行延长。
程序中止
程序中止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裁决期限内。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普通程序:6个月(可延长)
简易程序:3个月(可延长)
金融争议仲裁:45个工作日(可延长)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时间跨度还需结合个案的详实情形、证据材料的充实程度以及仲裁机构的工作效能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