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在房屋装修方面人们大多舍得投入,由房屋装修引发的纠纷也愈加频繁发生。如果在装修时发生意外,造成装修工人受伤,此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延边某建设公司与敦化市某水暖安装店签订给排水采暖工程劳务分包协议,约定将本案事发地点在内的小区相关楼房的采暖安装劳务分包给该水暖安装店。协议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措施,承包人的雇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2022年7月,李某一行9人共同受雇于水暖安装店,到案发楼房进行地热施工,2024年10月,李某在二层施工拽管过程中,不慎摔倒滑出,从二层楼板预留开口处跌落至一层受伤。造成李某十级伤残,全身多处骨折的结果,遂将雇主水暖安装店及延边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李某一行工人与水暖安装店均为劳务关系,水暖安装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李某的工作具有直接的支配及控制力,应为李某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事发当天,李某的工作场所中2楼楼板预留开口处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水暖安装店在没有采取明确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形下,就安排李某等人进场工作,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当天对自身安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负事故40%的责任。
延边某建设公司作为暗设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水暖安装店后,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任。该建设公司应与水暖安装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已一审生效。
法官有话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利用自身智力、体力和技术优势提供特定劳务,从事短期性工作的情况日益增多。在此提醒大家,劳务者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如从事特定行业,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接受劳务的一方应为劳务者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辅助工具,发现施工人员危险作业时要及时制止,尽到提醒和安全管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3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敦化法院
作者:刘璐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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