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区闲置营房的租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严格实行租赁项目审批制度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按照《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租赁条件,达到住用、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
严格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军队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在租赁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承租人自领取《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持《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不予登记备案。
审批权限
拟租赁房地产面积的大小、租期的长短等具体情况,分别由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注意事项
部队的土地不能租赁,我国法律要求全军依法加强空余房地产租赁管控,停止各级机关军事行政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停止军以下作战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严禁出租新建、扩建、翻建房屋,严禁出租未按规定纳入集中储备的空余房地产,防止和纠正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擅自扩张租赁规模范围等行为。
综上所述,军区闲置营房的租赁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进行。建议承租人在进行租赁前,详细咨询当地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租赁条件和所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