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
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护理等级鉴定
评估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
确定工伤职工是否需要配置伤残辅助器具及其类型和数量。
这些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伤残赔偿和生活护理等方面的权益。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并设有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