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女职工的正当权利,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女职工却面临产假时长被不合理压缩、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迟迟未到账等问题。近日,市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详细阐述女职工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中,大亚湾一家运输公司会计林某在公司工作五年,月工资6930元。2023年2月底,临近分娩的林某开始休产假。林某称,当年3月起,公司就停发了她的工资,她把所有资料寄给公司人事,由其帮忙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审核通过后,她询问财务是否到账,财务却拒绝告知。
无奈之下,林某自行向社保部门核实,确认约1.3万元生育津贴已到公司账户。但公司方面一直找借口推脱,始终未将这笔津贴支付给林某。与此同时,公司老板联系林某,称她已休满98天产假,要求其返岗上班。依据广东省相关政策,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以及80天奖励假,老板要求林某仅休息3个月就返岗,这让林某难以接受。
林某还表示,休完产假后,她返岗工作一周,后向公司提交被迫离职申请书,而公司并未下发这一周的工资。
林某离职后,公司将1.3万余元生育津贴支付给她。之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奖励假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市法院民三庭法官丁晓鹏表示,此案仲裁及一审阶段,均认定公司存在拖欠产假工资以及奖励假工资的情况。不过,仲裁和一审认为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与劳动者之间仅存在发放标准的争议,因此未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奖励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同时,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的原工资标准按照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判令该运输公司向林某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共计1.8万余元。
案件上诉后,市法院二审认为,在拖欠产假工资金额较大的情形下,公司的违法性质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拖欠工资的违法性质相当,所以判定拖欠产假工资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最终,法院二审判决该运输公司向林某支付3.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依法支付产假工资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丁晓鹏介绍,一方面,女职工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投诉、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工资应按生育前平均工资发放,避免因拖欠工资承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惠州日报记者侯县军 通讯员陈育敏 丁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