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但不满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特定严重罪行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卖淫、嫖娼人员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但该办法已经于2000年被废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1993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少年犯
195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少年犯管教所仅限于收押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对于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且无家可归的少年犯,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
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
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建议:
收容教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适用已经大大减少,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且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对于其他如卖淫、嫖娼等行为,目前已经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处罚措施。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则更多地倾向于救助和安置。